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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對食品包裝材料的法規

2012-01-06  瀏覽次數:42

    為切實維護我國出口商品信譽和貿易正常發展,保證進出口食品安全,保護國內外消費者身體健康,加強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、包裝材料的安全衛生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,國家質檢總局於2006年8月1日起執行《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、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督工作管理規定》。根據規定要求,食品包裝材料所需檢測的安全、衛生項目很多,通常要進行一般溶出試驗和特異性指標試驗。

    所謂溶出試驗,是根據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不同用途(盛裝水性、酸性、油性、醇性食品),分別用水、4%乙酸、正己烷、65%乙醇浸泡後做蒸發殘渣、高錳酸鉀消耗量、重金屬、脫色試驗。所謂特異性指標試驗是根據食品包裝材料,檢測氯乙烯單體、苯乙烯單體、環氧衍生物、甲醛、增塑劑、N-亞硝基類物質殘留等指標。 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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